第三章 会员
第三章会员
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参加或支持本团体的工作和活动;
(五)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。
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《九江市智能制造产业协会入会申请表》;
2.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五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
(七)遵守团体自律公约、行业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五条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
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